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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2-06-12 14:03:23   来源:    点击:

论文来源:中国担保法律网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一)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3.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三)办法指出,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意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这一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不能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这种安排,抑制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难以促进中小企业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融资难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中一个关键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调查显示,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 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担保不足是中小企业信贷受到限制的主要障碍。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 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
  发展动产担保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 的水平。衡量金融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金融机构能够把储蓄运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程度。当前,中国金融发展急需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 平,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而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由于法律限制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商品 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信用链条断裂,信用无法充分流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以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将 会大大促进金融创新。
  (三)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的结构
  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四)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已是国际主流趋势。应收账款融资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普遍。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提供法律保障,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是登记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 责,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借鉴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的最佳实践经验,设计并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特点:
  1.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
  2.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
  3.登记信息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
  4.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
  5.登记薄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
  6.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二)据央行有关负责人评价,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的建设,国内尚无先例。在设计上,充分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现代动产担保制度, 并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比如,在制度设计上,现阶段我们要求系统的常用户到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的审查。这是与国外不同的地方,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 虚假登记。
  (三)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不断完善。目前投入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基本满足 登记与查询的要求。《物权法》颁布到实施只有不到7个月的时间,受时间、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响,系统的某些功能还没有开放。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 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将不断完善。
  实践证明,完善的动产担保制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抵押物范围边界宽泛、优先权规则清晰、质权实 现的执行程序快速便捷、以及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们已经朝着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迈进了一大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又是全新的尝试,发 展应收账款质押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盘活企业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改善信贷结构、增强 银行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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