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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6-12 13:47:28   来源: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我行个人消费贷款自1999年以来取得了较快的 发展,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1999〕63号)的局限性已日渐突出,为进一步拓展个人消费 信贷市场,规范贷款行为,总行对原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个人消费贷款部分品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
  (一)将“工程车辆贷款”归入汽车消费类贷款中;
  (二)助学贷款中“一般助学贷款”的涵义进行了延伸。在原概念中增加了“在办理个人在职学习、再就业培训或出国留学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申请的贷款”;
  (三)增加了“个人最高额度消费贷款”。
  二、关于贷款额度的规定。原办法对不同的贷款品种贷款额度均有限制,修订后的办法对各贷款品种均取消了额度规定的上、下限。
  三、新增了个人信用贷款或第三方保证担保贷款的评分标准及相应的贷款额度。
  四、关于贷款利率的规定。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时按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其中,在对还款时间、期限较为特殊的国家助学贷款作了特别说明。
  五、关于贷款程序的规定
  (一)对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作了更详细的界定;
  (二)缩短了贷款行的受理申请时间,从原来的“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改为“……10日内完成,……”;
  六、关于贷款管理的规定。贷款管理是本次修订的重要部分。
  (一)明确了经营机构和审批权限管理;
  (二)具体规定了须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范围;
  (三)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采取岗位分离的操作方法”并将审批权限作了更具体的说明;
  (四)对贷后检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五)对贷款催收,制定了10个工作日内的催收时限;
  (六)对贷款的逾期处理有了详细的处理办法;
  (七)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八)对不良贷款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九)为使个人消费贷款档案管理统一起来,现消费贷款各品种均统一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管理行应对经办行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贷款办理过程中,由不同岗位承担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
  (三)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金额。
  (五)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合规的抵押担保手续。
  (六)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其个人信用综合评分须在70分(含)以上。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品种及会计科目
 
  第七条 个人消费贷款品种主要有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房屋装修、旅游、助学、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等。其中,住房、汽车、助学、最高额可循环贷款执行单项贷款管理办法。
  (一)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符合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条件的汽车、工程车辆贷款。贷款在“7481汽车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二)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 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以及在职深造、再就业培训、出国留学人员发放的商业性贷款。贷款在“786助学贷款”、“7861国家助学贷款”和“7862 一般助学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三)农用机械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的,正常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农用机械设备贷款,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等设备。贷款在“7482农用机械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四)大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经销商处购买的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具体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厨具、卫生洁具、乐器等。贷款在“7483耐用消费品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五)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城镇个人发放的用于住房装修的贷款。贷款在“7484房屋装修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六)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参加旅行社旅游消费的贷款。贷款在“7485旅游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七)最高额可循环贷款(以下简称最高额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在一次性对个人客户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贷款 业务。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整容、美容、申办各种会员卡、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消费。贷款在 “7487个人最高额可循环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最高额的确定。贷款最高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信用方式贷款额度。其中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现值或评估值的60%;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行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结果和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最高额贷款核定手续,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内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次年1月1日按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新利率。
  第十一条 除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以外的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多笔贷款的最迟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的有效期限。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担保贷款,应向贷款行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贷款行可以接受以贷款所购商品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三条 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有关规定。以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
  第十四条 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为所购商品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投保单上必须明确注明“贷款行为第一受益人”。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照规定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连续6期(含)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必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贷款行填写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三)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保单。
  (四)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贷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五)委托贷款行的划款授权书,应当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贷款调查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责任人对调查责任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贷款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贷款行要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农用机械贷款可选择按季或按年还款方式)。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 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经办机构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穗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
  3.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退货时,应提交购销双方签字的退货凭据。由贷款行从经销商处收回贷款,扣除贷款本息,并视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授权和审批权限管理。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要经过转授 权。城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由城区支行指定专门的营业机构办理;县及以下区域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原则上要集中到县支行办理,或根据乡镇营业机构的管理水平、 人员配备、市场需求等因素在10万元额度下进行转授权,报二级分行批准,且仅限于发放担保贷款。
  第二十七条 以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范围应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一)与高等院校签订银校合作框架协议及确定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的方案;
  (二)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方案,以及贷款总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成数等;
  (三)单笔个人消费贷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
  第二十八条 个人消费贷款采取岗位分离的操作方法。对5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贷款,可授权经办机构(金融超市)通过岗位分离操作,报有权审批人审批;50万元以上或以个人信用方式、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个人消费贷款,由县级支行通过贷审会方式审批,报二级分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贷后检查。贷款检查责任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用 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借款人连续三期不能归还贷款的,贷款行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 展的名单;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贷款催收。对约定还款日没有正常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贷款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由借款人签收回执。
  第三十一条 贷款逾期处理。对逾期的贷款,客户经理(贷款清收责任人)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妥善保管催收通知单回执,以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在贷款还清前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转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
  (二)按规定计收复利和逾期利息;
  (三)继续进行贷款监测和催收。
  第三十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四级;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
  (一)一次性归还的个人消费贷款。
  1.四级分类:正常贷款是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不能按期归还且期限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6个月(含)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贷款。逾期、呆滞贷款不含剩余未到期贷款。
  2.五级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以下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二)分期归还的个人消费贷款。
  1.按四级分类:正常贷款是指按期归还的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到期未还且连续不超过6期(不含)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达到6期(含)以上的当期贷款;呆账贷款是指连续12期(含)未还或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无法收回的全部贷款。
  2.五级分类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
  (3)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180天(含);
  (4)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0天以上。
  (5)自然人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①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④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⑤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⑥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三)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总行规定的个人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
  (一)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台账,实行分类逐笔登记,定期考核,按月统计、分析、监测贷款形态以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二)对进入逾期、呆滞或关注、次级、可疑的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限期收回。
  (三)对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
  个人消费贷款档案管理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主管部门要如期填制上报各类报表,真实反映业务发展、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等状况。
  第三十六条 对各种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提前收回贷款,以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评分表(略)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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