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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2012-06-12 13:34:04   来源:    点击:

(农银发[2002]181号 2002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满足个人及私营企业对生产经营贷款的需求,拓展农业银行个人资产业
务市场,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个人业务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拓 展农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领域,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行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以及租赁商铺、购置机械设备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为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规范、效益、安全、简便”的原则,贷款采取部门审贷分离和岗位审贷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实行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第五条 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或可行的创业方案,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在还款期内有足额的净现金流入。
  (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六)品行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人信贷、结算监督。
  (七)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
  (八)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其个人信用综合评分须在80分(含)以上。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禁止对以下类型企业的经营者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一)肓目扩张、低水平重复建设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
  (三)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或产品质量低劣、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中小民营企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 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额度=保证担保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其中,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住房、商铺、写字楼抵押的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或协商价净值的60%;以信用方式、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结果和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方式,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最高额贷款核定手续,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内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多笔贷款的最迟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利率最高可上浮30%。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次年1月1日按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新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个人生 产经营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保证担保应依据对担保人个人信用评分(评分表参 见附件1,略)的结果,核定最高担保贷款额度。担保人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且最高担保贷款额为10万元;评分为 70(含)至80分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1.5倍,且最高担保贷款额为5万元。担保人信用评分为70分以下者,不具备贷款担保人资格。
  第十二条 借款人全额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7273小额质押贷款”科目中核算)。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财产抵押申请个人 生产经营贷款的,抵押物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的住房、商铺或写字楼(商用)的,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保险合同中 应明确贷款行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的,要求住房性质为商品房,贷款额不超过该套房屋评估价值的60%;以商铺(门店)、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的,必须是已经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商业旺地,且易于转让、变现,贷款额不超过房屋评估值的60%。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1年期(含)以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逾期达3个月者,或1年期以上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者,贷款人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应填写《个人生产经营借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略),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抵押物、质押物权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经办机构受理客户申请后,贷款调查岗位及时对借款人资料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信用状况;调查申请人在还款期内是否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净现金流入,并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提出调查意见,送交贷款审查岗审查。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岗对借 款人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实,对贷款的使用效益和偿还本息的可靠性进行认定后,将拟抵押物业提交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岗根据调查情况及物业评估结果, 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并提出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建议,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
  需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贷款,由支行贷审会根据调查岗、审查岗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议,按照贷审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岗根据调查、审查意见以及贷审会审议情况,最终作出是否贷款及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的决策,由贷款审批责任人签署明确意见。超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面签《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附件3,略)。合同签订后,以资产抵押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权利质押的,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于合同签订之日交质权人占管。
   (二)批准借款人最高额贷款的,贷款人签发《个人最高额贷款通知书》(附件4,略),与借款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ABCS(2001)5003〕(暂用)。对已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担保 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贷款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填写《借款凭证》〔ABCS(2001)1010〕。贷款责任人登记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台账。
   《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及最高贷款余额内凭借款担保合同、本人身份证件和借款申请书向贷款行申请贷款,贷款人分 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和审批权限管理。经营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由县级支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发育程度,按照“中心化”服务和规模化经营原则确定具体的经办机构,报二级分行审批后办理业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授权审批制度,采取岗位分离和部门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最高额贷款或单笔贷款的授权权限及贷款程序由一级分行决定。对授权以内的 担保贷款,可由经办机构(金融超市)通过岗位分离操作,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授权以上、以个人信用方式或第三人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须经县级支行贷款 审查委员会审批,报二级分行备案;对大额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采取审贷部门分离操作,由二级分行审批,报一级分行备案。最高额度贷款条件由一级分行制定,对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对贷款逐笔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核算。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在“7276个人生产经营短期贷款”和“7491个人生产经营中期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原“7272”科目只核算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资格私营企业贷款。
  授权经营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机构(金融超市),须建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台账,由客户经理(责任人)及时登记,与会计报表、项目电报核对相符,并按月抄列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清单,报支行个人业务部(客户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贷款检查责任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贷款催收。客户经理(贷 款清收责任人)与借款人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人经营及收入变化情况。对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的,经办行要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 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足资金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经办行在划款日后10日内不作逾期处理;10日后借款人仍未归还的贷款从第11日 起转入逾期。客户经理应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后妥善保管回执,以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借款人拒绝签收或逾期3个月以上不还款的要依 法清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经办机构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穗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上标)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上标)-1

  2.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3.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提前还款、贷款展期与贷款逾期处理
  (一)提前还款。借款人经同意可以提前还款。
   (二)贷款展期。对1年期以下的贷款,借款人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需要展期的,须在结清全部利息后,在贷款到期前7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书面申 请,并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经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如展期后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贷款利息应按新的期限档次 利率计收利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不得展期。
  (三)贷款逾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且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获批准)的欠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分期还款的逾期贷款处理:借款人在划款日后10日内归还不作逾期处理;10日内仍不归还的,从第11日起转入逾期,并从应扣款日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在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计算逾期利息。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 考核、监测。经办机构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的登记、催收、考核、监测制度。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和清收责任人,在法定期间内处置抵押物。对不良贷款发生较多 或清收措施不力的个人,要下岗清收。对不良贷款发生较多或清收措施不力的经办机构,要取消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开办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贷款档案管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档案原则上由支行集中保管,支行应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设施,设置档案管理岗,由具备一定档案管理知识与信贷业务知识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要求:
  (一)归档范围。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档案分为借款人资料、担保资料、借款合同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其他应归档资料五大类,凡入库保管的档案在信贷档案中要保留复印件。
  (二)建立抵押物和有关权证保管台账。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证入库保管,列入表外科目核算。档案管理人员要与会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防止资料丢失。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保密制度。执行档案移交、查借阅批准制度,履行移交、监交、查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落实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检 查、监测责任制。经营机构(金融超市)要落实贷款监测责任人,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并及时向上级行和相关部门报告。支行要设立专门的个人 生产经营贷款检查岗,定期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稽核部门定期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专项稽核。
  第三十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责任人制度,经办人员对关系人申请贷款应予以回避。有违规发放贷款行为的,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视其事实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分、支行因检查、监督不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出现下列问题的,取消该行贷款审批权限:
  (一)违规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情节严重的;
  (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逾期率超过10%的;
  (三)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损失率超过2%的;
  (四)信贷管理混乱的。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信用评分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申请审批表(略)
  3.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略)
  4.个人最高额贷款通知书(略)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3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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