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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问题的答复
2012-06-12 11:05:28   来源:    点击:

(1997年7月4日 银条法[1997]41号)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中行景德镇市分行有关存、贷款业务是否属委托存、贷款业务范围的请示》(赣银字[1997]1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 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1986年12月24日和1993年3月8日先后发布了《金融信托 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从航空航天工业部602所研究所基建处与中国银行江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景德镇市办事处(下称景德镇办事处)订立的“协议”和国际豪景实业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办事处订立的“融资协议”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两份协议的主要内 容符合委托贷款业务的特征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属于委托贷款业务范围。
  你分行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对当地不讲信誉的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应在信贷、结算等方面采取适当的联合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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